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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推動公司協力PPP附屬事業定位策略與思維(2024)



專文作者/ 黃坤泰博士



從區域商業布局和當地交通發展條件面向論述


        1、前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 自 2000 年發布以來,中央政府與各地方政府為 推動城市發展,積極的推動「政府與民間企業 合作推動公私協作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PPP)」招商模式。然過去這 20 多年來,政府與民間企業在 PPP 架構下合作的模式,卻是摸著石頭過河,邊做邊學邊改建,期間出過許多的問題與爭議;因此,促參法也經過三次的修訂,達成促參 2.0 以建構更完善的促參機制與推動環境。


        其實,在國外 (尤其是英國與澳洲),PPP 已經是運行非常成熟的一種公私合作共同發展經 濟與城市建設的工具。但是反觀台灣這 20 多年來,在促參條例不夠完整與周全、地方政府不夠熟捻促參法內容與執行方式、沒有整體考量產業趨勢及本身經濟發展狀態、民間企業對於PPP 合作的精神沒有健康的認知,最後在合約爭議的調解過程缺乏客觀有效機制諸多問題 下,確實曾經在促參條例出台後 PPP 推動的成效不佳,直至近些年,在主辦機關與民間企業經過多年的磨合與調整並在 2017 年第三度修正後,民間企業才更有意願投入 PPP 這個應該可 以產生三贏的合作投資模式。


        由於 PPP 牽涉公私合作範圍廣泛,目前大多的文獻、論文、討論等都偏向促參法條的研討與釋義、公私合夥的角色與權利義務、BOT 推動的問題與障礙、防弊與興利的取捨、履約爭議的協商與仲裁機制、各 BOT 投資案的結果評論…等,以及個案分析都以基礎公共建設為主,較少討論主辦機關 (地方政府) 在考量採用促參法來引進民間投資的最佳、最有效益的模式,因此往往舉著公私合作的促參大旗,卻是造就了不具公益性、民間企業營運失敗的公共建設或是被冠以圖利民間企業的下場。


        由於產業、學術界較少討論在BOT案例下關於附屬事業的產品定位與經營成效的議題,本文就對較少討論研究的附屬事業在區域商業布局和當地交通發展條件面向作一較為深入討論,期望在最基本的附屬事業的商業定位不要錯誤的情況下減少促參履約的失敗結果,增加民間企業投資的意願信心。


        這二十多年政府積極推動PPP模式,但主辦機關確實因為沒有審慎思考與調研當地或區域的產業特性與經濟發展的趨勢,以及欠缺詳細務實的當地的區位條件調研下,在促參模式下進行的不少公共建設未能達到預期的公益性,以及營運過程民間企業無法達到自償的財務問題,最後造成違約由政府接管或出面收拾善後,拖累政府財政與阻礙經濟發展,形成社會資源的消耗,完全背離促參條例的基本精神。


       由於各地方的經濟發展重點與趨勢、經濟規模等皆為不同,且其各地產業策略與發展也都不盡相同。例如,科技發展的重點在臺北市和在台南市就不一定會一樣的方向與模式,即使是台北市西區和東區的產業定位不同,所採用的PPP模式定位開發的建設產品(公益設施和經營商業附屬事業)不論在規模上與權利金回饋也會不同。另外,即使同一個城市的促參計畫都必須考慮此計畫在當地的區域條件,如交通條件(軌道經濟)、商業發展、公共設施布局、民生需求…等。因此,本文為使主辦機關(地方政府)減少錯誤政策與缺少全方位的思維下,在推動產業經濟發展與地域相關條件策略框架下的 PPP 政策考量,提供一個較為深入討論與研究,期望能在未來地方政府與主辦機關在推動 PPP 時能夠比較達到更高效益且與符合真正城市發展的公私協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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